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方案 (FSMS/HACCP/乳制品GMP适用)
文件编号: |
CQM/S-FN-04-003 |
发布日期: |
2007年08月30日 |
修订日期: |
2022年3月 22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4月 1 日 |
目 录
6认证的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消的条件和程序.......................... 8
1 适用范围
本认证方案适用于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QM)实施对食品链中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FSMS)/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以下简称:HACCP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乳制品GMP)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规范,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2 认证模式
CQM首先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进行初次审核,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3 认证过程流程图
4 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
(1)拟申请认证的客户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
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其申请认证范围应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核准的的范围内;
(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已按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食品相关管理体系,除乳制品GMP外,体系有效运行了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8)客户承诺遵守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其他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
定,承诺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与认证有关的相关法律责任;
(9)客户承诺获得CQM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按合同支付认证
费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5 审核实施
5.1 审核准则
认证双方确认的审核依据标准如下:
5.1.1管理体系标准:
Ø FSMS:
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O 22000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s in the food chain
Ø HACCP(含乳制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
CAC食品卫生通则 CXC1-1969(2020修订)(适用时)
Ø 乳制品GMP:
GB 126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37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适用时)
审核准则还包括受审核方所适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管理体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5.2 审核过程
5.2.1 初次认证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和认证客户对第二阶段的准备状态,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认证客户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
审核组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形成审核结论。
5.2.1.1 第一阶段审核
审核组结合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运行目标和体系覆盖活动的专业特点,根据受审核方提供的管理体系文件、体系运作过程、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策划和实施情况,确认受审核方对标准的理解和实施的程度、对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以及管理体系范围,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如果发生任何将影响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CQM可能将重复整个或部分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的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
5.2.1.2 第二阶段审核
审核组现场观察体系覆盖产品种类的生产活动,评价客户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符合性和有效性。第二阶段审核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
2) 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 管理体系和绩效中与遵守法律有关的方面;
4)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运作控制有效性和食品安全现状;
5)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实施情况;
6) 管理职责的落实,包括针对方针的管理职责;
7) 为实现总目标而建立的职能层次目标的策划和实现情况;
8) 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
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上述5)、6)、7)和8)不适用于乳制品GMP认证。必要时,初次审核可通过对认证覆盖范围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受审核方负担。
如果认证客户不能在初次认证第二阶段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CQM将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或不批准认证。
当客户体系覆盖多个场所时,每一生产场所均应接受现场审核,不能抽样。
当客户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审核组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HACCP、FSMS认证时,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食品HACCP、或FSMS认证时,可视情况不实施现场审核。
当产品为出口食品时,审核内容包括进口国(地区)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符合性。
5.2.1.3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前提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当审核组对产品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或评估后认为认证风险较大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需要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验证。如果检验,费用由受审核方承担。
抽样验证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
a)根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确定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在现场或销售终端抽样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b)由现场审核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现场见证认证委托人实施的产品安全性验证。认证机构应对检验设施与检验人员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c) 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并收集12个月内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认证机构认为检验项目不足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时,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或审核组抽样委托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必要项目补充检验等适宜的处理措施,以验证产品安全性符合要求。
5.2.2 监督审核活动
5.2.2.1监督的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须接受监督审核,FSMS、HACCP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HACCP、FSMS初次/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再认证的年份除外),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HACCP在初次认证审核后,每三年策划实施一次不通知审核。不通知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进行, 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乳制品GMP认证至少每年度在生产期内进行两次监督审核,其中至少一次为不通知监督审核。首次监督审核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的6个月内实施。在监督审核时,每年度至少对获证乳品企业进行一次证书覆盖范围内产品的抽检,实施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检验项目由审核组根据产品风险予以确定。在证书有效期内,抽检应涵盖证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获证客户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监督审核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监督审核恢复后,下次审核时间应按原计划时间计算。
若发生下述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客户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
2)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客户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艺、产品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3)获证客户的产品因食品安全卫生指标出现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未得到处理时;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实施不通知现场审核时,如不接受,可能导致证书的暂停。
5.2.2.2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监督审核的基本内容:
1)是否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2)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此要求不适用于乳制品GMP认证);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4)投诉的处理;
5)管理体系保持及获证组织目标和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6)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7)持续的运作控制和任何变更;重要原辅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组织的前提方案、前提计划或良好生产规范(GMP)、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危害控制计划或HACCP计划的保持和变化情况及其有效性。致敏物质管理和食品欺诈预防的管理保持、变化、实施的有效性及确认和验证情况(适用于HACCP体系);食品欺诈预防计划评审情况;产品安全性情况,必要时现场抽样;
8)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9)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获证客户应保存全部投诉记录,需要时提供CQM。
CQM根据以上信息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监督审核时,如认证客户没有按时关闭不符合,将可能导致认证证书的暂停。
5.2.2.3监督审核活动的方式
CQM采用现场监督审核和日常监督(如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质量信息公报、关注获证客户相关方的信息、获证客户有关信息的日常跟踪、审查获证客户及其运作的说明、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和记录等)相结合的方式。对FSMS、HACCP和GMP获证客户,每年还可能接受CQM按照获证客户数量,安排一定比例的不通知现场审核。
5.2.3 再认证
获证客户宜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至少三个月,须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全面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在对获证客户的日常监督中,发现获证客户出现严重问题影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作和产品有重大变更时,或对获证客户的投诉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获证客户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将安排特殊审核或与获证客户商定提前安排再认证审核。
再认证程序参照初次认证程序,通常可不进行第一阶段审核。当客户的组织机构、生产设施、产品、体系或运作环境(如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再认证审核时,认证客户应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接受CQM审核,并对于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否则,因认证客户的原因导致CQM不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作出认证决定的,再认证审核失效。
5.2.4 特殊审核
5.2.4.1 扩大认证范围审核
对于已授予的获证客户,CQM对扩大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予以扩大的决定。这类审核活动可以和监督审核同时进行。扩大审核如果有新的生产区域(包括本厂区内变更或增加车间)或地址变更,应按照初审要求安排两个阶段现场审核。
5.2.4.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获证客户后对其进行审核。
获证客户的产品和服务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CQM根据风险评估,将对获证客户实施特殊审核。如获证客户不接受特殊审核,认证证书将被暂停。
5.2.4.3 不通知现场审核
为验证获证客户食品安全相关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而在审核前48小时内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的审核。
5.3 现场审核活动实施
审核组在现场审核前与受审核方沟通,确认审核安排,说明首末次会议议程。
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中日程安排实施审核,通过查阅受审核方的文件和记录、与过程和活动的岗位人员面谈、座谈、观察产品、服务形成过程和活动等适当方法,抽样收集并验证有关的信息,形成审核发现,确认不符合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组及时与受审核方沟通,通报审核进程,确认审核证据,解决分歧。当审核发现表明不能达到审核目的时,应说明理由,商定后续措施。如果需要改变审核目的和范围或终止审核时,应经审核派出机构评审和批准后实施。
审核组长在现场审核结束前,与受审核方沟通现场审核的信息,请受审核方对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报告进行确认,并商定对不符合的后续措施的安排,确认审核结论。审核组编制审核报告并提交受审核方。
审核报告属CQM所有,如果在审核后续活动中(含CQM进行认证决定期间)有所更改,CQM将重新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请受审核方妥善保管审核报告、不符合报告及其纠正材料等相应材料。
6认证的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消的条件和程序
6.1 批准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1.1 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1)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2)客户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3)认证客户建立和实施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体系符合认证依据,审核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4)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规定的范围内;
5)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要求时,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生产过程已满足我国和进口国(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证据表明客户产品/服务的实际安全状况满足食品安全标准;
6)至少近一年来,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遵守了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7) 三年内,获证组织未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获证组织未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撤销相应认证证书。
8)审核证据表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进行了一
次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不适用于乳制品GMP认证)
9)适用时,产品安全性验证满足要求;
10)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已经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计划,经认
证机构验证有效;
11)客户已与CQM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1.2 批准认证资格的程序
1)CQM向认证客户提供认证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使其知悉并理解;
2)认证客户向CQM正式提交认证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3)CQM根据客户申请信息进行申请评审,并已确认受理认证申请;
4)满足5.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CQM审定,认为认证申请方在认证范围内已满
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
5)CQM向认证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要求获证方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2 拒绝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2.1 拒绝认证资格的条件
1)认证客户信息未通过CQM的申请评审,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申请;
2)CQM审核组现场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
3)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或未按规定接受CQM再次实施的二阶段审核;
4)再认证审核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包括CQM审定提出的不符合);
5)除以上情况外,CQM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6.2.2 拒绝认证注册的程序
1) 符合5.2.1条件之一,经CQM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或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不满足批准认证资格条件;
2) CQM向认证客户发出《不予认证注册通知》。
6.3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3.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文件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规定的范围内;
2)获证客户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依据要求;
3)获证客户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4)获证客户食品安全相关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生产过程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地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5)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及生产过程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国家检查不合格和重大投诉;
7)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8)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9)管理评审、内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不适用于乳制品GMP认证)
10) 适用时,产品安全性验证满足要求;
11) 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的;
12) 获证客户能按照CQM要求向CQM通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13)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经现场审核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依据/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组结论为“保持认证”;
14)获证客户履行与CQM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3.2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1)满足5.3.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审核后经方CQM派出的审核组长确认后,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由CQM签发确认证书并向获证组织发放;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接受变更的认证要求,并经CQM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可保持认证资格。
6.4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4.1 扩大认证范围的分类
1)获证客户名称增加、固定分场所增加、区域或生产单元(区域、生产线)扩大;
2)产品或服务类别增加;
3)产品形成主要过程增加,如产品设计等。
6.4.2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 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2) 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行政许可;
3) 获证客户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规定的范围内;
4) 获证客户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依据/规范性文件要求;
5)我国及进口国(地区)有要求时,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我国及进口国(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6)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6.4.3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1)CQM向获证客户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获证客户知悉并理解;
2)获证客户向CQM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3)需要时,获证客户与CQM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4)满足5.4.2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CQM审核、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5)CQM向获证客户送交新认证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6.5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5.1缩小认证范围的分类
1)获证客户固定分场所、区域或生产单元(区域、生产线)缩小;
2)产品类别减少;
3)产品形成主要过程减少,如产品设计等;
4)多个组织认证减少组织数量。
6.5.2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不再符合认证依据/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附加要求;
2)获证客户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认证资格
3)获证客户缩小认证范围应不包括为缩小认证风险的情况。
6.5.3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1)获证客户向CQM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CQM提出缩小获证客户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CQM的审定意见和日常监督结果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认证双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经CQM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6.6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程序
6.6.1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分类
6.6.1.1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因信息发生变更,导致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予以更新。
6.6.1.2变更认证信息的分类:
1)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
2)认证地址变更;
3)地名变更;
4)企业人数变更,证书编号变更;
5)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
6.6.2变更认证信息的程序
6.6.2.1认证信息的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6.6.2.1.1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2)获证客户是企业的,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核准证明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性质的获证客户提供允许其设立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3)对于因改制、企业重组引起的名称变更,获证客户不能获得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时,应提交组织以原名称和现名称名义的更名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原名称注销证明;并需因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接受CQM的一次监督审核和审定;
4)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名称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6.2.1.2认证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2)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法规要求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包括环评、环保验收,安评、安全验收等证据材料)。
6.6.2.1.3地名、邮编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2)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
3)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6.2.1.4企业增加人数,证书编号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获证客户提出企业增加人数时,需提交变更企业人数和证书编号的书面申请。
6.6.2.1.5 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2)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认证范围,还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
6.6.2.2 认证信息变更的办理流程
1)获证客户根据5.6.1要求向CQM正式提交满足5.6.2.1要求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
2)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接受CQM的审核;
3)经CQM审定,认为获证客户满足认证信息变更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信息变更;
4)CQM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6.7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7.1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CQM将暂停其认证证书:
6.7.1.1获证客户管理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1)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依据/规范性文件要求;
2)获证客户监督审核期间发生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情况;
3)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
4)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做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
5)获证客户其他不符合认证依据,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6.7.1.2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2)获证客户未履行与CQM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
3)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4)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5.7.1.3获证客户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
6.7.1.4获证客户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1)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2)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并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6.7.1.5获证客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1)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2)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
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
6.7.1.6获证组织与CQM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7.1.7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1)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事故、或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2)获证客户或相关方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的重大投诉未有效地处理的;
6.7.1.8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6.7.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1)CQM提出对获证客户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由获证客户向CQM提出暂停认证资格的申请;
2)必要时,CQM审核管理部门与获证客户沟通,核实证据;
3) 经CQM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与暂停原因相适应,乳制品GMP认证暂停期不超过三个月,FSMS和HACCP认证暂停期不超过六个月),向获证组织颁发《认证处置决定通知书》并公告;
4)获证客户按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8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8.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客户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标志。
6.8.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1)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向CQM审核管理部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申请书》,并附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2) 经CQM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做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颁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并公告。
6.9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9.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已满,获证组织未针对导致暂停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
3)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或不再提供获证范围内服务的;
5)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7)获证组织故意或持续的不满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8) 获证组织拒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CQM对其实施监督的;
9) 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10)获证客户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方圆集团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或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11)获证客户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12)获证客户被暂停认证资格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或未申请恢复认证资格的;
13)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6.9.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经CQM核实与审定,确认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发放《认证处置决定通知书》并公告,收回认证证书,客户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1 认证证书
FSMS、HACCP认证证书通常有效期为三年,乳制品GMP认证通常有效期二年。
通常情况下,获证客户应在当前认证证书截止期前至少3个月接受再认证审核或已做好接受再认证审核的准备。否则,因获证客户接受再认证审核时间过晚或因不符合的关闭导致CQM的认证决定无法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作出时,再认证证书有效期将不足3年。
7.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应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获证后按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获证客户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类型及对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理见《管理体系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中规定。
获证客户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CQM。
8 认证客户的信息通报
获证客户应建立向CQM通报最新信息的程序,并及时通报组织变更、顾客的重大投诉、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中被发现有不符合的信息、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潜在不安全产品撤回、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各种信息等。出口产品还包括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信息。变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客户名称,客户法人,隶属关系;
2)联系人,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手机);
3)组织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包括:注册地址、认证地址等);
4)体系覆盖人数;
5)认证范围变化;
6)组织管理层重要人员变化,组织机构和职能分配;
7)证书表述的组织认证场所/生产场所;
8)管理体系文件;
9)产品标准;
10)商标;
11)有关关键原材料、产品、工艺、环境变化;
12)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
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获证客户应填写《获证组织认证信息变更沟通单》,并及时反馈给CQM。变更信息反馈渠道及联系信息详见《获证组织认证信息变更沟通单》。
9 认证要求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9.1认证要求变更的条件
1)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2)认证要求变更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
3)申请认证要求变更的获证客户应提交认证要求变更需求申请,并提交按新的认证要求进行体系调整的证据;
4)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已满足新的认证要求,且已正常运行。
9.2认证要求变更的程序
1)在认证要求变更转换期结束前,获证客户向CQM提出认证要求变更申请;提出申请日期宜在转换期截止前至少90天;
2)CQM通过对获证客户实施年度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或应获证客户要求安排的认证要求变更的专项审核,评审调整后的管理体系对认证要求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3)经CQM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范围,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收回原证书,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10保密
CQM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提前告知认证组织的需公开信息除外)。对认证客户的保密信息如需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将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认证客户(法律限制除外)。
如有证据表明,CQM因认证接触受审核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而泄露给第三者(法律规定除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申诉/投诉、争议及处理
对CQM或其审核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律、法规、认可机构有关规定、缺乏公正性及对认证的评价结果等有异议时,可以向CQM提出申诉、投诉。
CQM因将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的方式给予答复。
对CQM因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申诉/投诉。
12 费用
实施本方案的费用,按CQM《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管理规则》执行。
13公告
对获得认证、暂停、恢复、撤销的客户,在CQM认证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14附则
本方案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