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N-05-00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方案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方案
1适用范围
本认证方案适用于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QM)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规范。
CQM在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时,依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和受审核方所属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实施。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认证方案在认证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和采用。
2 认证模式
CQM在对受审核方能源管理体系进行初次认证时,须对受审核方的能源管理体系进行两个阶段的初次审核,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在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认能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3 认证过程流程图
4 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
a)认证客户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客户具有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可独立申请认证。其他类型的客户,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代为申请;
b)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受审核方具有规定的资质,其申请认证范围应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c)认证客户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或ISO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及其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并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
d)认证客户承诺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其他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承担与认证有关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有义务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e)认证客户承诺获得CQM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及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利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按合同支付认证费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f)认证客户承诺获得CQM认证后按照CQM要求通报管理体系变更的信息和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的信息,一般包括: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未完成签订的节能降耗责任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施设备;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能源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能源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出现影响能源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5 审核实施
5.1审核准则
认证双方确认的认证审核依据标准为: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或ISO 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和所属行业的《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
审核准则可能还包括认证客户所适用的方针、程序、与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5.2 审核实施
5.2.1初次认证审核
CQM根据拟认证客户的规模、供能方式、能源结构、用能过程或活动的复杂程度、设备设施运行控制以及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和其他因素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后进行认证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确定受审核方是否已按要求建立及运作了能源管理体系,提供了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并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审核组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形成审核结论。
5.2.1.1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在认证客户的现场进行。
CQM根据认证客户提供的能源管理体系文件、体系运作过程、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认受审核方对标准的理解和实施的程度、对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以及管理体系范围,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第一阶段审核包括:
1) 确认拟认证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能耗核算边界;
2) 在已识别的范围和能耗核算边界内,评审客户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文件信息,可包括图标或文字说明等不同方式的文件信息;
3) 评审能源策划过程形成文件的结果;
如果发生任何将影响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CQM可能将重复整个或部分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的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
5.2.1.2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组通过收集客观证据,综合评价受审核方能源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审核准则,运行是否有效,确定客户的能源绩效改进是否已得到实施。
CQM在确定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时间时,需考虑客户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任何需关注的问题所需的时间。CQM也可能根据需要调整第二阶段审核的安排。
第二阶段审核在受审核方现场进行,关注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所有要求的实施情况,特别是能源评审的实施、能源使用的识别和主要能源使用的判定,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能源绩效参数、目标、指标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运行控制与维护情况、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及能源方针和管理职责等。
如果认证客户不能在初次认证第二阶段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CQM将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或不批准认证。
5.2.1.3初次认证的审核结论
CQM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5.2.2 监督活动
5.2.2.1 监督活动的方式
CQM采用现场监督审核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监督包括: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能源信息公报、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客户,审查获证客户及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化信息(如纸质或电子介质等)。
5.2.2.2 获证后监督审核的内容
至少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查:
a)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b)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c)投诉的处理;
d)获证客户主要能源使用的运行情况、能源数据采集及统计、能源绩效考评和能源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
e)能源管理目标、指标的实现或调整情况;
f)按照能源方针,持续改善整体能源绩效所采取措施的进展情况以及所取得的能源绩效改进情况(如能源绩效的量化,包括单位能耗的降低、节能量完成情况等);
g)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变化对能源管理体系的影响,合规性评价情况;
h)能源基准的变化情况;
i)能源管理相关信息对外交流情况(政府通知、能耗数据统计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签订节能责任书等);
j)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等情况;
k)任何情况的变更,包括获证客户能源绩效情况(即本次审核时间期限内的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及能源管理体系边界)以及变更对体系运行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影响 ;
l)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m)投诉记录。
监督审核时,如认证客户没有按要求关闭不符合,将可能导致认证证书的暂停。
5.2.2.3 监督审核的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须接受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对于第二次及以后的监督审核,应在上次审核结束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
获证客户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监督审核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监督审核恢复后,下次审核时间应按原计划时间计算。
若发生下述情况则需增加监督频次,或与获证客户商定提前安排监督审核:
a)获证客户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
b)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客户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产品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c)获证客户的能源运行出现严重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未得到处理时;
d)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5.2.3 再认证
获证客户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至少三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的能源管理体系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再认证审核至少确保:
a)整个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适宜性;
b)经证实的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整体绩效的承诺;
c)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d)整个认证周期能源绩效和能源管理体系边界的变化情况,包括有效人员的重大变化对能源绩效的影响。
在对获证客户的日常监督中,发现客户出现严重影响能源管理体系运作和活动,产品和服务有重大变更时,或对客户的投诉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获证客户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将安排特殊审核或与获证客户商定提前安排再认证审核。当获证客户或能源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标准要求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再认证审核时,认证客户应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接受CQM审核,并对于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否则,因认证客户的原因导致CQM不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作出认证决定的,再认证审核失效。
5.2.4 特殊审核
5.2.4.1 扩大认证范围
对于已获证的客户,CQM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能否以扩大的决定进行所需的审核活动,这一工作可与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5.2.4.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CQM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获证客户后对其进行审核。
5.3 现场审核活动实施
CQM在现场审核前与认证客户沟通,确认审核安排,说明首末次会议议程并与客户的管理层召开首末次会议。
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中日程安排实施审核,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面谈/座谈、观察、抽样等方式收集并验证相关的信息,形成审核发现,确认不符合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组及时与受审核方沟通,通报审核进程,确认审核证据,解决分歧。当审核发现表明不能达到审核目的或存在紧急或重大的风险时,说明理由,商定后续措施,如重新确认或修改审核计划,需要改变审核目的和范围或终止审核时,经审核双方同意后实施。
审核过程中,通过抽样来获取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相关的信息(如职能、运行过程的相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验证,判定其是否可作为审核证据。
审核组长在现场审核结束前,与受审核方沟通现场审核的信息,请受审核方对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报告进行确认,并商定对不符合的后续措施的安排,确认审核结论,编制审核报告并于现场审核结束前或审核结束后按照商定的时间提交受审核方。
审核报告属CQM所有,如果在审核后续活动中(含CQM进行认证决定期间)有所更改,CQM将重新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请受审核方妥善保管审核报告、不符合报告及其纠正材料等相应材料。
6 认证的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消的条件和程序
6.1批准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1.1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a)认证客户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b)认证客户建立和实施的能源管理体系符合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或ISO 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及其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审核组提出推荐认证注册的审核结论;
c)认证客户申请的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d)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工艺和设备设施、产品、服务及其能用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的单位未存在严重的问题;
e)审核证据表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进行了一次覆盖能源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
f)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在规定期限内已经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制定了纠正/纠正措施计划,经CQM验证有效,包括:
a.未能满足管理体系标准的一项或多项要求;
b.使相关方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情况。
7) 认证客户已与CQM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1.2批准认证资格的程序
a)CQM向认证客户提供认证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使其知悉并理解;
b)认证客户向CQM正式提交认证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c)CQM根据客户申请信息进行申请评审,并已确认受理认证申请;
d)满足6.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CQM审定,认为认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
e)CQM向认证客户颁发认证证书,要求获证客户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2拒绝认证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6.2.1拒绝认证资格的条件
a)认证客户信息未通过CQM的申请评审,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申请;
b)CQM现场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
c)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或未按规定接受CQM再次实施的二阶段审核;
d) 再认证审核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包括CQM审定提出的不符合);
e)除以上情况外,CQM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6.2.2 拒绝认证注册的程序
a) 符合6.2.1条件之一,经CQM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或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不满足批准认证资格条件;
b) CQM向认证客户发出《不予认证注册通知》;
6.3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3.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a)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文件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b)获证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持续符合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ISO 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及其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的要求;
c)获证客户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d)获证客户能源管理体系覆盖区域的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e)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f)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内,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强制性能源审计(评审)不满足要求的以及国家检查不合格;
g)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h)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i)获证客户能按照CQM要求及时通报能源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j)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经现场审核获证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CQM结论为“保持认证”;
k)获证客户履行与CQM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3.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a) 满足6.3.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审核后,经CQM确认和审查后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由CQM签发确认证书并向获证客户发放;
b)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变更要求,获证客户接受认证要求变更,并经CQM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可保持认证资格。
6.4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4.1 扩大认证范围的分类
a)获证客户名称增加、固定分场所增加、区域或生产单元(EnMS区域、生产线)扩大;
b)产品或服务类别增加,能源使用和种类的增加;
c)用能形式在主要过程增加。
6.4.2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a)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获证客户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范围内,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拟扩大的认证范围具有有效的行政许可文件;
c)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d)获证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依据;
e)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6.4.3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a)CQM向获证客户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获证客户知悉并理解;
b)获证客户向CQM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c)需要时,获证客户与CQM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d)满足6.4.2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CQM审核、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e)CQM向获证客户送交新认证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6.5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5.1 缩小认证范围的分类
a)获证客户能源管理体系核算范围缩小(固定分场所、区域或生产单元缩小);
b)产品或服务类别减少,能源使用和种类的减少;
c)用能形式在主要过程的减少。
d)多个组织认证减少组织数量。
6.5.2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a)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生产/服务提供范围、区域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要求;
b)获证客户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能源管理活动的认证资格。
c)获证客户缩小认证范围应不包括为缩小认证风险的情况。
6.5.3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获证客户向CQM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CQM提出缩小获证客户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的审定意见,日常监督结果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经认证双方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与CQM修订认证合同;
c)经CQM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6.6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程序
6.6.1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分类
6.6.1.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因信息发生变更,导致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予以更新。
6.6.1.2变更认证信息的分类:
a)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
b)认证地址变更;
c)地名、邮编变更;
d)企业人数变更,证书编号变更;
e)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
6.6.2变更认证信息的程序
6.6.2.1认证信息的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6.6.2.1.1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获证客户是企业的,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核准证明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性质的获证客户提供允许其设立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c)对于因改制、企业重组引起的名称变更,获证客户不能获得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时,提交组织以原名称和现名称名义的更名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原名称注销证明;并需因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接受CQM的一次监督审核和审定;
d)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提供按新名称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6.2.1.2认证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法规要求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包括环评、环保验收等证据材料)。
6.6.2.1.3 地名、邮编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
c)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6.2.1.4企业增加人数,证书编号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获证客户提出企业增加人数时,需提交变更企业人数和证书编号的书面申请。
6.6.2.1.5 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认证范围,还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
6.6.2.2认证信息变更的办理流程
a)获证客户根据6.6.1要求向CQM正式提交满足6.6.2要求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接受CQM的审核;
c)经CQM审定,认为获证客户满足认证资格更新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信息变更;
d)CQM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6.7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7.1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CQM将暂停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
a)获证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b)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的;
c)获证客户在监督审核期间发生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情况;
d)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作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的;
e)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的。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b)获证客户未履行与CQM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
c)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d)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的。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a) 获证客户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
--获证客户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b)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获证客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a)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b)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能源使用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被媒体曝光、或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6.7.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a)CQM提出对获证客户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由获证客户向CQM提出暂停认证资格的申请;
b)必要时,CQM与获证客户沟通,核实证据;
c)经CQM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向获证客户颁发《认证处置决定通知书》并公告;
d)获证客户按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6.8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8.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客户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认证资格的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认证标志。
6.8.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a)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获证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向CQM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申请书》;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提交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c)经CQM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结论,颁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并公告。
6.9 撤消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9.1 撤消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CQM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审核未通过。
--获证客户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a)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获证客户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获证客户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获证客户没有运行能源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a)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向CQM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
b)获证客户体制变更后原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宜;
c)获证客户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
d)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e)获证客户停业或关闭的。
--获证客户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
a)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误导消费者,影响面大;
b)获证客户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客户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书。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获证客户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CQM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或长期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b)经核实获证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且影响了审核、认证决定的有效性的;
经审核获证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且影响了审核、认证决定的有效性;获证客户更换认证机构的(未书面告知CQM的);
--获证客户主动放弃认证。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证书。
6.9.2 撤消认证资格的程序
经CQM核实与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结论,发放《认证处置决定通知书》并公告,同时收回认证证书,认证客户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1.1 认证证书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如获证客户要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再认证。
7.1.2 认证标志
按CQM《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要求执行。
7.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客户应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获证后按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获证客户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类型及对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理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中规定。
获证客户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CQM。
8 获证客户的信息通报
获证客户应建立向CQM通报最新信息的程序,并及时通报其重大投诉、国家监督检查结果、强制性能源审计的结果及获证客户变更的各种信息等。变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组织名称,组织法人,隶属关系;
b)联系人,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手机);
c)组织地址(包括:注册地址、认证地址、邮编);
d)体系有效人数;
e)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变化;
f)组织机构和职能分配;
g)证书表述的组织认证场所/生产场所;
h)能源管理体系文件;
i)现行的与能源有关的标准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时(如能耗限额标准、节能责任书的签订等);
j)商标。
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获证客户应填写《获证组织认证信息变更沟通单》,并及时反馈给CQM。变更信息反馈渠道及联系信息详见《获证组织认证信息变更沟通单》中的联系。
9 认证要求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9.1 认证要求变更的条件
a)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认证要求变更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
c)申请认证要求变更的客户,应提交认证要求变更需求申请,并提交按新的认证要求进行体系调整的证据。
d)获证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已满足新的认证要求,且已正常运行。
9.2 认证要求变更的程序
a)在认证要求变更转换期结束前,获证客户向CQM提出认证要求变更申请;提出申请日期宜在转换期截止前至少90天;
b)CQM通过对获证客户实施年度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或应获证客户要求安排的认证要求变更的专项审核,评审调整后的管理体系对认证要求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c)经CQM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范围,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收回原证书,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10 保密
CQM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提前告知认证客户的需公开信息除外)。对认证客户的保密信息如需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应将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认证客户(法律限制除外)。
如有证据表明,CQM因对于接触到认证客户的商业、技术秘密,应泄露给第三者(法律规定除外)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申诉/投诉、争议及处理
对CQM或审核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律、法规、认可机构有关规定、缺乏公正性及对认证的评价结果等有异议时,可以向CQM提出申诉、投诉。
CQM将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的方式给予答复。
对CQM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申诉/投诉。
12 费用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收费标准,按CQM《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管理规则》执行。
13 公告
对获得认证、暂停、恢复或撤销的认证客户,在CQM认证网站上公布。
14附则
本方案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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