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MS-RZ-ZY-20-001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专项管理规则
1适用范围
为规范企业诚信管理体系(EIMS)认证管理活动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针对实施EIMS认证活动的特定要求。本规则规定了EIMS认证的受理、项目管理、审核时间、审核、审定、证后管理等认证全过程专项要求。
2认证依据
GB/T31950-2015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上述标准更新时,使用更新版本。
3认证受理专项要求
认证受理除满足《管理体系认证受理管理规则》的通用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特殊要求。
3.1受理条件
3.1.1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客户具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开展业务活动的范围应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核准的范围内。
3.1.2认证组织按照相应的EIMS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现场审核前至少持续稳定运行了3个月,并进行了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且在正常经营状态。
3.1.3 认证客户在一年内,未发生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情况。
3.2认证组织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初审认证组织除了提供《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体系认证申请书》中“认证申请者基本信息”、“拟认证组织信息”、“其他信息”外,需提交“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组织需提交的资料”中的基本资料和申请书附件“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资料”中所要求的申请资料。
3.3受理评审
3.3.1项目管理人员应审查初次申请认证组织的申请资料(见3.2要求)的齐全性、完整性。
3.3.2 项目管理人员查询企业诚信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
查找内容 |
网站名 |
网址 |
1 |
是否失信信息 |
信用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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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失信信息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3 |
是否失信信息 |
天眼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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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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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失信被执行 |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
|
6 |
是否环境污染事故 环保督查相关信息 |
国家生态环境部 地方生态管理部门 |
http://www.mee.gov.cn/ |
7 |
是否重大人身伤害事故 |
国家应急管理部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 |
http://www.samr.gov.cn/ |
8 |
产品质量抽查信息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地方市场监督部门 |
http://www.samr.gov.cn/ |
9 |
其他信息 |
百度等搜索引擎 |
3.3.3不予受理认证申请的情形:
a) 认证客户申请的认证范围超出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认可文件核准的范围内的;
b) 认证客户或认证客户的法人代表被全国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纳入失信主体的;在省、市、县(区)的政府网站(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发布的相关行政处罚)发布的企业不诚信的相关信息;
c) 认证客户被诚信相关的政执法部门或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被行政处罚并处在处罚执行期的;
d) 认证客户不满足3.1.3要求或近一年内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情形。
3.3.4一阶段审核后、每次监督审核、扩大认证范围和再认证审核前,项目管理人员均应检查组织管理体系的更新信息和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时进行评审。
4审核时间专项要求
4.1 有效人数的确定
EIMS有效人数指参与运行和维护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活动的常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管理层和诚信管理相关负责人,EIMS各过程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企业诚信管理机构、服务支撑机构的管理人员等。
4.2 确定基准审核时间
初次认证审核时间应以客户的有效人数为基础,查询《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时间表》(附件1)中审核时间作为基础人日,再认证审核基础人日为初次认证审核基础人日的2/3,监督审核基础人日为初次认证审核基础人日的1/3。
4.3 确定增减调整比例
4.3.1可能需要增加审核时间的因素:
a) 员工使用多于一种的语言(需要翻译或妨碍单个审核员独立工作),视情况增加审核人日数10%~30%;
b) 需要审核外包职能或过程,视情况增加审核人日数10%~30%;
c) 其他需要增加审核时间的因素,视情况增加审核人日数10%~30%。
4.3.2可能需要减少审核时间的因素:
a) 体系成熟,视情况减少审核人日数10%~30%;
b) 已通过CQM的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有效,视情况减少审核人日数数10%~30%;如果是一体化审核,不能应用此项调整。
4.3.3增加审核时间的因素与减少审核时间的因素可以相互抵消,减少审核时间的因素对每个客户组织的每次计算仅可以使用一次,且总的减少量不能超过基础审核时间的30%。
4.4多场所审核时间的确定
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不宜少于0.5人日,所有场所的审核时间之和不能少于将所有员工集中于同一个场所计算出的审核时间。
4.5一体化管理体系(IMS)审核的审核时间确定
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的审核时间计算方法见S-RZ-ZY-CH-002《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确定规则》中通用要求。
4.6 现场审核时间的确定
4.6.1 EIMS认证审核时间(现场人日数)等于计算出的审核时间的80%,如果审核时间的最终计算结果包括小数(不适用于审核时间计算中间过程的结果),应以0.25个人日为调整界限,将其调整为最接近的半个人日数或整数。
4.6.2 最终计算出的EIMS系审核时间(现场人日数),再认证审核不得低于2人日,监督不得低于1人日。
5 认证人员能力要求
5.1 EIMS资格与能力评定人员应同时具备QMS/EMS/OHSMS资格与能力评定人员资格。
5.2 EIMS项目管理人员应同时具备QMS/EMS/OHSMS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EIMS认证业务培训。
5.3 EIMS审核组长应同时具备QMS/EMS/OHSMS三体系审核员资格以及QMS/EMS/OHSMS中任一体系的审核组长资格,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EIMS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5.4 EIMS审核员
5.4.1 EIMS审核员应具备QMS/EMS/OHSMS中任一体系的审核员资格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EIMS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5.4.2 EIMS专业审核员应同时具备QMS/EMS/OHSMS三体系审核员资格,专业类别评定至大类,专业类别可由其具备QMS/EMS/OHSMS中任一体系的专业类别直接转换获得。
5.5 EIMS 技术专家应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及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至少10年的全职工作经历,其中至少5年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至专业大类。
5.6 EIMS审定人员需同时具备QMS/EMS/OHSMS审定人员资格,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EIMS认证业务培训;专业能力评定至专业大类,专业类别可由其具备QMS/EMS/OHSMS中任一体系的专业类别直接转换获得。
5.7 EIMS材料审查人员应同时具备QMS/EMS/OHSMS材料审查人员资格,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EIMS认证业务培训。
6 认证业务范围
EIMS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业务范围表》。
7认证项目管理专项要求
7.1 认证项目管理除满足《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管理规则》、《多场所审核管理规则》的通用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7.2 认证周期及方案策划的基本要求同QMS。
7.3 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审核可不在认证客户的现场实施。
7.4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专业审核员,在一名专业审核员无法满足专业审核要求时,可以选派技术专家。
8审核专项要求
EIMS管理体系审核除除满足《管理体系认证通用审核管理规则》、《多场所审核管理规则》的通用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专项要求。
8.1 文件审核
无特定要求。
8.2 现场审核实施
8.2.1 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目的:确定认证是否已按相关要求建立及运作了EIMS管理体系,是否为二阶段审核做好了准备,确认拟认证范围的合理性,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
第一阶段审核应侧重于组织的策划过程,其主要内容为:
a) 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文件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服务/运营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b) 审核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相关审核准则要求的情况,评价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否已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
c) 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d) 认证客户的负责人、诚信诚信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是否已参加统一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e) 通过现场、企业信息公开渠道查询核实企业参保人数、企业是否存在与企业诚信相关的负面信息;
f) 结合企业从诚信管理体系覆盖产品和服务的特点识别对诚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g) 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不应实施二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实施后,审核组在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需要申请组织进行整改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并经审核组验证合格后可进入第二阶段审核。
8.2.2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目的是评价认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包括符合性和有效性。审核组通过收集客观证据,综合评价认证组织EIMS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及相关要求,运行是否有效。
第二阶段审核应覆盖认证EIMS拟认证范围内的所有部门、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覆盖相应EIMS标准的所有条款。特别是法律法规的符合性、EIMS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EIMS管理手段与工具的使用情况、EIMS运行效果及所取得的成果。
具体关注:
a) 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
b) 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过程控制的有效性;
c) 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d) 管理体系和绩效中与遵守法律有关的方面;
e) 为实现总目标而建立的职能层次目标的策划和实现情况
f) 管理职责的落实,包括针对方针的管理职责;
g) 受审核方规定每个过程的有效性和控制方法;
h)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实施情况;
i) 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8.2.3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的主要内容:
a) 自上次审核以来与组织EIMS有关的重要变更(如资源、过程、组织结构、已识别的关键控制点等);
b) 持续的运作控制诚信目标的实现情况;
c) 对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的验证;
d) 适用的法律法规持续符合情况;
e) 组织战略与目标实现情况与趋势;
f) 认证证书与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g) 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h) 针对EIMS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8.3 审核报告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使用专用的审核报告,文件编号为:
CQM/S-RZ-JL-15-001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第一阶段审核报告
CQM/S-RZ-JL-15-002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第二阶段、监督、再认证、扩项等)
S-RZ-JL-SH-010-(3)管理体系审核报告(附件1)“被认证方的基本信息暨认证范围的表述”(质量、环境、安全通用)
9认证范围界定
认证范围的表述应与组织的诚信管理承诺一致。
例如,在质量方面的承诺:与产品+活动相关的质量诚信管理活动。
10审定专项要求
除满足《管理体系认证审定规则》外,认证组织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认证组织的EIMS符合标准的要求且运行有效;
b) 认证范围覆盖的企业诚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c) 认证组织不存在3.3.3所述的情况。
11 认证证书的专项要求
11.1 EIMS初次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但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2个月。
11.2 EIMS认证证书编号规则执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容表达规则及技术内容说明》中5.2条款规定,认证标准代号为EIMS。
附件1: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时间表
客户的有效人数 |
初审审核时间 1阶段+2阶段 (审核人天) |
监督审核时间 (审核人日) |
再认证审核时间 (审核人日) |
1 ~ 50 |
3 |
1.00 |
2.00 |
51 ~ 100 |
4 |
1.33 |
2.67 |
101 ~ 300 |
5 |
1.67 |
3.33 |
301 ~ 1000 |
6 |
2.00 |
4.00 |
1001 ~ 1500 |
7 |
2.33 |
4.67 |
1501 ~ 3000 |
8 |
2.67 |
5.33 |
〉3000 |
遵循上述递增规律 |
|
|
注: 1、如果客户的有效人数超过了 3000,计算审核时间沿用表中的递进规律,并通过推断来确定表中以外的人天数; 2、EIMS表是基于每天工作 8 小时的。 |